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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保险谁来做

1998-03-30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全国农险业务几乎由中保财险一家承担,新成立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均不开展农险业务,而中保公司经营农险15年,这一险种长期亏损,人们不禁要问——

保险公司说:农业保险无利可图

今天,商业性保险正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,各种保险产品伴着人民生活的需求而不断产生出来,相形之下,农业保险显得捉襟见肘:全国农险业务几乎由中保财险一家包揽,新成立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均不开展农险业务。是中国的农民不需要吗?

农民说,过去是要我入保我不入,现在是“我要入保,保险公司不承保”。

保险公司说,我是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的商业性经济实体,性质决定我的经营目的必须是获取利润。但统计资料表明,从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到1996年,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3.5亿元,支付赔款42.9亿元,综合赔付率为98.6%,农业保险没有钱赚。

农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。纵观世界各国,开办农险的国家在宏观政策上大体可分为两类,或者将农业保险作为保护农业的一项政策措施,或者将其作为一项社会保障事业。一般来说,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属于第一类,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属于第二类。无疑,作为政策性的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性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,它以为农业生产发生的风险提供经济补偿为宗旨,不以营利为目的。中保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:收支平衡,略有节余,以备大灾之年。但从实际经营情况看,由于农业生产风险高,很难收支平衡,略有节余就更难了。

中保说:面对亏损无能为力

中保公司经营农险15年,这个险种长期处于亏损状态,为何会出现如此局面?

频繁的自然灾害是造成亏损的首要原因。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,灾害种类多、频度高、分布广,造成的损失大。据有关资料统计,1949年至1980年全国平均每年受灾作物面积为4.5亿亩,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比重为24%,1980年至1992年平均每年受灾面积为6.77亿亩,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比重上升到30%。

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则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支持的力度不够。在世界范围内,虽然各国的农业保险具有不同的发展方式,但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的支持。在日本,政府补贴水稻保费的50%到60%,麦类保费的50%到70%;在菲律宾,农险保费大部分由政府补贴,行政开支全部由政府负担;从1995年起,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,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险保费的31%的补贴。而在中国,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,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,对这项涉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,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。

1996年,中保系统农业保险略有起色,全年共收入保费5.7亿元,赔款支出3.95亿元,综合赔付率为68.7%,实现了收支平衡,略有节余。这一成绩的取得,得益于中保全系统认真贯彻“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业保险”的基本原则。但一年的略有节余并不意味着农业保险赚钱,因为影响农业生产的灾害是周期性的,从全国来看,大体是5年一个周期,农业收成是两丰两欠一平。所以农业保险还不能以一年的成败作定论。

专家说:农业保险有待扶持

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农业生产面对的不仅是自然灾害的威胁,还有来自市场的双重风险。在这种情况下,具有提供经济补偿、防灾防损等多种功能的农业保险,在为农民保存收成,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、为国家减少负担方面显得尤为重要。事实也证明,农业保险在许多大灾害面前,如大兴安岭火灾、云南耿马地震中都发挥了显著的作用。

农业保险困难重重,其出路究竟在何方?中国农业大学任素梅教授指出,首先必须重建我国农业保险的主渠道。保险公司的商业化与农险的政策性矛盾,已无法承担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任,组建一个为国家政策服务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新的政策性机构来经营农险势在必行,使这个新机构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,与地方财政挂钩,实行以丰补欠,重在积累,逐步提高农业保障水平。

其次要因地制宜,开展农险的多样化经营。我国各地农村的自然条件、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,在现阶段单一的农险经营模式已不能满足农业保障的要求,因此在发挥政策性保险机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,各地可因地制宜开展多层次、多形式的农险经营,如互助合作保险、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等。

此外还需尽快建立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。凡是农业保险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都制定了农业保险法。因为通过法律的权威性、规范性、强制性等特点,可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、资金运作、保险费率界定等农业保险体制都起到规范完善的作用。同时,还要通过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险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,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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